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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条例(试行)

【来源:德州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条例(试行) | 发布日期:2018-04-29 】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促进大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设立德州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条例。

第二条 德州学院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学有专长的学生。

第三条 凡具有我院学籍的本、专科学生,均可参加我院各种奖学金评比。

二、评奖资格

第四条 参加评比基本条件: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具有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而艰苦奋斗的奉献精神。

2、遵纪守法,团结同学,尊敬师长,讲文明,讲道德,品德端正。

3、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刻苦努力,热爱专业,成绩优良。

4、积极参加社会工作,热爱公益事业,表现突出。

5、坚持体育锻炼,身心健康,达到《大学生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获得奖学金:

1、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名次在班级前60%以后者。

2、所评学年必修课或选修课有不及格者。

3、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和警告以上处分者。

4、未达到《大学生体育锻炼合格标准》者。

5、品德表现等具有不适宜获得奖学金的其他情形者。

三、奖学金的种类、金额及评选办法

第六条 德州学院奖学金包括综合奖学金、专项奖和单项活动奖励(奖品)。

综合奖:一等奖500元/人,占本学院人数4%。

二等奖200元/人,占本学院人数6%。

三等奖100元/人,占本学院人数10%。

专项奖:校友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出资设立的奖学金。

第七条 综合奖学金的评选:

每年九月份第二周根据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及参加评比的基本条件,按比例评选出本学院的一、二、三等奖学金获得者。

四、奖学金评定程序

第八条 综合奖学金一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优秀成果奖、专项奖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在下学年开学初进行。单项活动奖励(奖品)随活动时间而定。

第九条 奖学金评定与鼓励工作具体程序:

1、每年九月份第一周由各学院完成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并将结果报学生工作处。

2、第二周,各学院公布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和获奖学生初选名单,接受学生查询。名单自公布之日三天内,有异议者可向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学生工作处投诉。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学生处三天内负责复核和答复。仍有异议者,可向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投诉,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于三日内给予答复。

3、第三周,经学生工作处审查,并报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学校正式公布所有获奖名单,并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十条 各学院在评选各类奖学金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学生民主评议和初选后,再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审查,确定人选。

五、奖学金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十一条 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奖学金的设立、命名、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奖学金的审定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奖学金评定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奖学金经费来源:

1、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省教委(1997)177号文件精神,学生奖学金从学生所交学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结合我院实际,学校设立“德州学院学生奖学金基金”,并专户管理。

2、专项奖学金由设立者出资。

第十四条 学校欢迎社会及校内部门、单位或个人出资设立奖学金,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设立专项奖。

六、附 则

第十五条 在一学年内,各种奖学金可兼得,但数目最多为三项。

第十六条 专科升本科、本科转专科及留级学生若未参加现在班级应修课程总数的2/3数目的课程学习和考试,则不参加本学年的奖学金评比。

第十七条 学校及有关单位组织学生开展的各种竞赛活动的奖励(奖品),可根据情况和本条例精神制定奖励标准,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