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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来源:德州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 发布日期:2018-04-29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凡取得德州学院学籍的学生都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处理申诉的组织

 第四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并审查学生申诉。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7名常务委员和4名临时委员组成。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分管院领导担任。其他常务委员由教务处、保卫处、学生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作为常务委员的各部门负责人更换时,由新任负责人接替原负责人担任常务委员。

第七条 临时委员由两名教师代表和两名学生代表组成。教师临时委员由校工会推举。2名学生临时委员由校学生会推举。

临时委员不能由申诉人所在学院的师生担任。

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回避。与申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委员会委员;申诉人要求回避的委员会委员,经查应当回避的。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处长担任。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复查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提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等复查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并将复查结论送达申诉人和有关部门。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的;

(二)对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不服的;

(三)对退学决定不服的;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申诉申请书应当注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人的书面申请。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三条 办公室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规定,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3日内补齐;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

1、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2、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齐的;

第四章 申诉的复查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申诉人所在学院可以派一名代表列席会议,参与讨论。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申诉人应当出席复查会议,并依据复查程序在会议上发言。

第十七条 办公室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复查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复查会议的,按放弃复查申请处理,申诉复查程序终止。

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复查会议的,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向办公室提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决定延期的,办公室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申诉人,由办公室另行安排复查会议时间。

第十八条 复查会议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常务委员担任。复查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对学生处理的情况;

(二)申诉人申诉;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章 申诉复查结论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查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原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4、有证据证明相关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复查结论报院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送达申诉人和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二条 查结论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查终止。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