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教师课堂教学管理工作,适应高等教育发展和我校发展对教学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要求,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学工作的发展,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文件,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课程设置与安排
第一条学校依据国家教育管理部门制定的专业设置方案,结合教学工作需要,下达编制教学计划的任务。
第二条各个专业的教学计划,由学院院长主持编制或修订,报送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审批后实施。
第三条教学计划一经审定后,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改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应由学院在新学期开学前1-2个月向教务处提交调整报告,经审核后上报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批准。
第四条每门课程主讲教师的选任,由系(教研室)主任提出安排方案,报学院院长或者(部)主任批准后实施。系(教研室)和主讲教师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教学内容和课时额度。教务处负责编制全校总课程表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课教师应服从工作安排,自觉遵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有关规定,保质保量完成课堂教学任务。
第六条本条例所指的课堂教学,不包含教学计划之外的其他教学活动。
第二章 课堂教学内容规范
第七条教师的课堂教学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时代要求,在内容上不得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思想、观点和言论。
第八条教师应按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内容,其内容必须符合并努力达到该课程对学生培养目标的要求。不得在课堂上随意讲授与本课程、本学科无关的内容。教师要遵循教学基本规律,积极吸取近年来高等教育在教学改革方面已取得的一系列成果,并将其内化在教学过程之中。
第九条教师应重视对学生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基本素质的培养,融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发展个性为一体,大力加强对学生思维能力、获取知识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条学校鼓励教师在完成本课程基本教学内容的前提下,根据本课程、本学科的学术发展动向,结合本专业的教学实际情况,补充具有创新性、开拓性、启发性的新内容。但新增内容未经学校批准,不得随意增加课时。
第十一条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努力贯彻“以人为本”、“教书育人”的宗旨,正确处理好本、专科教育之间的关系,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处理好课堂教学与课外指导的关系。
第十二条教师的课堂教学内容,应在教案中予以体现,严禁无教案授课的行为。教案的编写应包括以下内容:课程名称、分学期讲授内容题目、分课时讲授内容题目、内容讲稿或讲授提纲、有关教学材料或参考资料、思考题或作业等。
第三章 课堂教学形式规范
第十三条教学形式是课堂教学内容的必要的程式、方法和手段,教师必须重视教学形式。课堂教学的形式应能够与本课程的教学内容相一致,起到具体落实教学内容的作用。
第十四条学校鼓励教师根据课程的规律、特点,进行教学形式、方法等方面的改革与创新。对教学形式、方法的改革与创新必须有助于教学内容的落实,有助于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的提高。
第十五条理论课的课堂教学一定要有相应的板书形式。板书的字体和格式一定要规范、清楚、简明,让学生容易辨认。板书的内容和格式应该有预定的设计。
第十六条实验课的教学要按规范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不得违反操作规程。实验课要有实验指导书。其内容应包括实验的目的、要求、实验原理、实验步骤和方法等。
第十七条教师的课堂教学语言应努力达到准确、清晰、流畅的要求,并使用普通话并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课堂教学没有达到普通话规定要求的教师,原则上不能参加有关教学的评比及奖励活动。
第十八条教师运用多媒体、电化教学等现代化教学手段,一定要根据本课程的规律、特点,建立规范化的教学程序和操作规则。要充分合理地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以提高教学效率。
第十九条教师授课不得随意改变课堂教学的基本方式。课堂讲授与现场指导是课堂教学的基本方式。课堂教学方法、手段的改革应同课堂教学的基本方式相配合。课堂教学的课时不得随意改变为习题课、自习课等。
第二十条教师在授课时,要注意自己的教态、仪表,使之符合课堂教学的要求。教态要自然,情绪要饱满,衣着要整洁,仪容要端正。任课教师在课堂上应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第二十一条教师有维护课堂教学秩序的职责,除自己要遵守教学纪律外,有责任和权利要求学生遵守学习纪律。
第四章 课堂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二条对于教师的课堂教学,由院(部)和学校教学主管部门负责登记与核实其工作量,作为考察教师工作绩效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教师课堂教学的工作量,以计划学时作为计量单位(每一计划课时为50分钟)。
第二十四条教师教学工作量的“标准课时”按《德州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推荐评审办法》计算。
第二十五条教师课堂教学的工作量,必须符合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课时额度。教师每学期的任课时数,不得超过该课程的计划学时。两位以上教师担任同一学期同一课程的教学任务,工作量按每人实际担负的任课时数分别计算。
第二十六条教师必须按学校规定如实填报《教师教学工作量表》。各教学单位负责填报《教师教学任务分配表》、《教师教学执行情况表》。院(部)负责人应本着真实、公正、认真的原则审核与确认教师的工作量。严禁工作量申报、审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经审核后,一份报教务处备案,一份由各教学单位留存。
第五章 课堂教学质量评估
第二十七条课堂教学评估是教师教学水平和课程质量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通过自我总结、学生评教、听课、同行专家评议等方式进行。评估的目的是使教师明确课堂教学工作的质量要求。通过评估,使教师获得比较系统的反馈信息,看到自己的成绩和问题,及时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水平。
第二十八条课堂教学评估方案由学校统一制订。评估指标体系是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评估的依据。评估指标体系的确定要符合方向性、科学性、可比性和简易性等原则。
第二十九条院(部)和学校均应选派思想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教学成绩优异的教师组成课堂教学评估专家组。
第三十条院(部)和学校定期组织对教师课堂教学进行质量评估。
第三十一条对教师课堂教学的评估结果,归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考察教师教学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对于在课堂教学评估中成绩突出的教师,学校将给予必要的奖励与表彰,同时作为教师业务晋级的加分依据。
第六章 教师课堂教学的考勤与审核
第三十三条教师要按课程表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不得迟到、提前下课,不得自行更改上课时间和地点。因特殊原因确需代课、调课或停课时,需事先向所在教学单位申报,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才能代课、调课或停课。
第三十四条为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课堂教学的正常进行,学校建立定期课堂教学秩序巡查制度,定期对教师上课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进行全校通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德州学院教师课堂教学管理条例》(德院教字[200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