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严肃教学纪律,强化教学管理,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类事故发生,并使教学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任务顺利完成,根据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学单位、教学管理部门、教学保障部门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由于直接或间接的责任,违反学校教学管理有关规定,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或相关工作中出现失误,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教学,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及课程考核等;所指教学管理包括校级教学管理和校内各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教学单位和各级管理部门的在编、外(返)聘教师及所有工作人员。
第二章 教学事故认定
第五条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分为教学类(A)、教学管理类(B)、教学保障类(C)三大类。根据其发生的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Ⅰ级为重大教学事故,Ⅱ级为严重教学事故,Ⅲ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第六条教学事故根据类别和等级,按《德州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认定等级表》(附件1)进行认定。同一行为或事件适用多项教学事故认定的,按最高等级认定。
第七条《德州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认定等级表》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教学工作程序、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制度的情况,根据情节和后果,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教学事故认定。
第八条教学事故,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个人,属于单位责任的,由事故单位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对教学事故故意隐瞒者或拖延不报者,视为连带责任人,与事故责任人一并处理。
第十条对于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突发性侵害等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消极事件,或非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件,不列入教学事故范畴。
第三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事故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所在院(部)和教务处,并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第十二条各教学单位查实后,直接或主要责任人应做出书面检查交所在单位,由责任人所在各教学单位填写《德州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并根据本办法对事故级别或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连同上述材料报送教务处。《德州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
第十三条对于III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做出处理决定,对事故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乃至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对于Ⅱ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人事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由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扣发半年校内津贴,取消当年晋级和评先树优资格。
第十五条对于Ⅰ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人事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由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扣发全年校内津贴,取消三年内晋级和评先树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者,调离教学岗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聘。
第十六条事故责任人在一学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III级教学事故的,按II级教学事故处理;在一学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II级教学事故的,按I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一学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Ⅱ级教学事故或一次或一次以上Ⅰ级教学事故的单位不得参加本年度各种先进集体的评选,并全校通报批评单位负责人。
第十八条教学过程中,出现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行为或事件,但情节轻微,尚未达到教学事故认定处理等级的,由教务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约谈,作教学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教学事故造成学校或他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教学事故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后,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书后5日内向德州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无效。德州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给出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并将结果答复申诉人。
第四章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成立以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为主任的德州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成员包括人事处、教务处、保卫处主要负责人,法律顾问、相关教学单位院长、教师代表。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各教学单位要成立教学事故与认定工作小组,院长、书记为组长,对本单位出现的各种教学事故进行审议,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其他特殊情况需经德州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研究审议后处理。
第五章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教学事故处理决定的申报与执行程序
(一)教学单位查证教学事故事实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需第一时间查清事故原因,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事故责任人有关事故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责任人的个人检讨书(拒不提交的,应提供2人以上证人证言或音像资料);
2.有关事故责任人的直接证据材料;
3.有关事故责任人的间接证据材料;
4.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的认定材料。
(二)教学单位拟定处理意见
教学单位在查证事故责任人教学事故事实后,经工作小组审议后提出处理建议,再经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拟定初步处理意见,做到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三)听取事故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教学单位在拟定处理意见后,应将处理意见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事故责任人,告知事故责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事故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事故责任人对教学单位拟处理意见存在异议的,教学单位应认真复查事故责任人的事故事实、相关证据材料和处理依据是否存在问题。如有问题,应予以纠正,如无问题,应予驳回。
(四)职能部门审核
教学单位填写《德州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与事故责任人的其他材料一并报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认定为III级教学事故的,由教务处进行审核;认定为Ⅱ级、Ⅰ级教学事故的,由教务处、人事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教学事故处分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德州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
2.事故责任人发生教学事故事实的材料;
3.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对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的相关材料;
4.教学单位告知事故责任人拟处理意见的证明材料;
5.事故责任人的陈述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职能部门审核发现有问题的,教学单位应根据反馈意见予以补充完善后重新提交。
(五)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审批
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认定为Ⅰ级、Ⅱ级教学事故的,报送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讨论审批,讨论结果报学校批准后做出处理决定。
(六)印发教学事故通报
教学事故认定经学校审批后,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印发教学事故通报。教学事故通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及基本信息;
2.发生教学事故的事实描述;
3.教学事故认定级别及依据;
4.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德州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德州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德院政字〔2017〕6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教学事故分类与认定等级表
2.德州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
3.德州学院教学事故申诉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