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术管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学术分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德州学院章程》《德州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德州学院关于加强教学科研单位学术分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分委员会是美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审定、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学术分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开、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主体作用的充分发挥,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学术分委员会由美术学院所属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者博士,以及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组成,人数为7人以上的单数,并应有一定比例的45岁以下(含)青年教师。
第五条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由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需2/3委员同意),秘书1-2人,根据需要可设顾问1-3人。
第六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任,但连任最多不超过2届。
学术分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分委员会每届任期内如出现人员调整、委员辞去或免去委员职务等情况,可根据学科专业情况或者工作需要,经过一定程序推荐、院长直接聘任的形式增补。
第七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根据分委员会授权及规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分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分委员会的领导。
第八条学术分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学科、专业状况,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与公平性,反映广大教师的意见。坚持公开、自愿原则,采用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客观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学院已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老师为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当然委员。
第九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就;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
(三)在学术分委员会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分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参加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保守学术分委员会秘密。
第十三条学术分委员会审定学院下列事务:
(一)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二)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标准、人才培养方案;
(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学术标准;
(四)学术评价标准、学术道德规范、学术争议处理规则。
第十四条学术分委员会审议学院下列决策前提交的事务:
(一)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设置调整方案,招生标准与办法;
(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三)重大学术研究规划及年度计划方案;
(四)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五)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规划。
第十五条学术分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评定学院下列涉及学术水平评价的事项: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学术分委员会咨询学院下列决策前通报的事项: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及分配、使用;
(三)教学、科研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分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学术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学期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商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学术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学术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或采用全体委员通讯方式的形式举行。
第十九条学术分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经会议讨论后形成决议;重大事项或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进行投票表决的事项,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赞成且达到全体委员的一半以上,方可通过并形成决议。
学术分委员会通过投票审定或者评定事项时,均实行实名制。
学术分委员会审定或评定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经学术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提交学院的结论。
第二十一条学术分委员会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评价学院整体学术水平、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质量,总结学术分委员会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的制定、修订报校学术委员会核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学院学术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