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育部[2007]1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工作,提高第二课堂教学水平,激发和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大学生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综合教育学分管理办法是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的组成部分。根据德州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综合教育学分方可毕业。
第三条 综合教育学分包括教育管理、文化科技创新、社会实践、职业技能及自选活动等五个方面,分为必修和选修两种类型。本科学生在校期间修满19个必修学分和8个选修学分方可毕业,其中修满20个以上选修学分为优秀,修满12个以上选修学分为良好,修满8个以上选修学分为及格;专科学生在校期间修满15个必修学分和6个选修学分方可毕业,其中修满15个以上选修学分为优秀,修满9个选修学分为良好,修满6个以上选修学分为及格;专升本学生在校期间修满10个必修学分和4个选修学分方可毕业,其中修满10个以上选修学分为优秀,修满6个选修学分为良好,修满4个以上选修学分为及格
第四条 综合教育学分作为学生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未修满当学年必修学分者,取消该学年各种评优、评奖、评助学金资格。依据学生每学年获得综合教育学分计算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具体计算办法参见《德州学院学生个人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第五条 综合教育学分每学期审定一次,由所在系的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定审核,各系党总支书记为本系综合教育学分评定工作第一责任人,院学生工作委员会最终审核确定,审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考核成绩利用“德州学院学生综合教育学分管理系统”管理。学生考核成绩记入《德州学院学生综合教育学分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条 综合教育学分各个单项的折算标准见附表。同一申报加分的获奖等项目只按最高得分计分一次。获得1学分以上的科技竞赛项目冲抵学分依据《德州学院大学生科技文化竞赛管理办法》(德院政字[2007]8号)执行。
第七条 各单位和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综合教育学分实施方案,建立相应管理档案。凡本办法中未涉及到、但需要予以确认学分的项目可由所在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报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评定为自选活动中的选修学分,但不能超过4个学分。
第八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所在系提交上一学期获取综合教育学分的申报单,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评定学分。应届毕业生的综合教育学分评定工作在5月份开始,6月中旬之前结束。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教育学分成绩评定结果放入毕业生个人档案。
第九条 经考核或其他原因未取得综合教育学分必修学分的,在下学期给予补考或重学。公民素质教育课、职业生涯规划课未取得必修综合教育学分的,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给予一次补考;日常管理、学生在校期间文明素养与表现未取得必修综合教育学分的,或公民素质教育课、职业生涯规划课允许补考一次后仍不合格的,学生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所在系提交重学申请,在学期末进行成绩评定。补考、重学工作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组织安排,具体形式和成绩评定可由各院系自行确定。
第十条 实施综合教育学分成绩警告制度。我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一次成绩警告:
1.每一学年末,综合教育必修学分未达到应修学分的;
2.第一学年末,专升本学生综合教育选修学分未达到应修基本学分的1/2;第二学年末,本科生综合教育选修学分未达到应修基本学分的1/2;专科生选修学分未达到应修基本学分的2/3的;
第一次成绩警告为学业警告,第二次成绩警告为退学警告。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德州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未修满必修综合教育学分的,由学生处公寓管理中心统一组织补考。补考形式为协助公寓管理中心做好学生公寓卫生、维修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违反《德州学院学生校内劳动实践技能课管理及考核办法》有关规定,未修满必修综合教育学分的,由学生处统一组织补考。补考形式为协助学生处做好校园卫生维护等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定综合教育学分时,应公平公正,不得弄虚作假。凡在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学生在申请综合教育学分存在作弊行为的,按《德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该项目学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德州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2011学年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