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风、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及其它类型学生。
第三条 学生有违法犯罪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外,还应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本办法中无明确规定而又必须给予纪律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中相应条款给予处分。
二、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四条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五条 违纪造成损失或伤害,由违纪者赔偿或负担法律界定的各种费用,同时给予违纪者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较好的期满后终止察看;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终止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3个月;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可延长察看期,一般延长半年;毕业时尚未终止察看的作肄业处理。
第七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的;
(二)主动终止违纪,有效阻止危害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检举其它违纪并经查证属实的;
(四)确系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的。
第八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严重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三)故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相互串供、隐瞒真相、毁灭证据、伪造事实、诽谤诬陷他人的;
(四)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或在团伙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在涉外活动中违纪的;
(七)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第九条 受处分者,取消其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奖学金及各类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取消其终止察看后半年内奖学金以及各类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
三、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游行示威、非法集会、静坐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非法游行示威、集会、静坐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行为,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二)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进行民族歧视、煽动民族情绪、从事民族分裂,情节严重者;
(三)蓄意投放有毒、有害物质,伤害他人身体,或危害公共安全者;
(四)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者。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给予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不满15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5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管制、拘役、徒刑、劳动教养,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生活秩序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外,同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违反作息制度,在校内高声喧闹不听劝阻,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扰乱校园正常秩序,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宿舍内饲养宠物不听劝阻,擅自调换宿舍或者床位,不听劝阻、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员,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私自校外住宿,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转借学生证、图书证等证件,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伪造、变造学生证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私自建立跨校、跨地区团体,未经批准组建校内社团,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蓄意进行人身攻击,公然谩骂、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威胁、恐吓他人的,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诬陷他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提供赌博场所者,给予下列处分:
1.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2.多次赌博屡教不改或赌博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为赌博者提供赌场、赌具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又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组织、策划聚众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侮辱妇女或有骚扰滋事流氓行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书写、张贴、散发非法宣传品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制造谣言,混淆视听,组织、煽动闹事,扰乱学校或社会秩序者,对组织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组织非法传销、非法传教或邪教、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参与非法传销、非法传教或参与邪教、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 非法携带、收藏枪支弹药或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代理旅游业务或设摊摆点、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的,除没收其经营物品和非法所得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三)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经批准,组织、带头或参与罢课、罢餐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四)酗酒、燃放鞭炮、故意围堵起哄、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校园正常秩序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学习纪律者,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违反学习纪律,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分别按以下顺序给予处分。
1、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4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60学时(含6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考试纪律者,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1、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未按考试规定有意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2)若桌面、桌内或桌位旁有由他人所写或所放与本课程考试相关的内容或资料,考生在考前未检查或检查发现后未立即向监考人员汇报者;
(3)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注信息者;
(4)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者;
(5)将答卷置于不适当的位置或未翻扣在原座位桌上即离开考场者;
(6)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7)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8)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9)拒绝出示学生证(或准考证、身份证等相关证明)者;
(10)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2、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予拒绝者;
(2)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者,涉及考试有关内容者;
(3)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材料进入考场,未按规定交出,有作弊企图者;
(4)有其他作弊行为但造成影响较小者。
3、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抄袭与考试有关资料或他人答案者;
(2)为他人提供答案者;
(3)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4)传递、接收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者;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6)有其他作弊行为并造成较大影响者。
4、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使用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者;
(2)利用计算机复制他人考试内容或为他人作弊提供便利者;
(3)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者;
(4)带走或撕毁他人试卷者;
(5)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
(6)扰乱考室、考点、评卷场地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者;
(7)有其他较严重作弊行为者。
5、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请他人代考者;
(2)代他人考试者;
(3)组织作弊者;
(4)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5)偷盗试卷者;
(6)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者;
(7)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
(三)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伪造、涂改成绩单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侵犯他人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制造争端、激化矛盾造成打架事件发生,给予警告处分;策划、组织、指挥、教唆别人打架,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为打架者提供器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动手打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先动手打人,持械打人或寻衅报复打人,侮辱、殴打教师,从重处理;企图使用凶器侵害对方,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用凶器侵害他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对群架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或指使校外人员殴打学生、教职工,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偷录、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者,加以传播并造成严重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调戏、猥亵他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非法扣留、藏匿、拆阅、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者其它邮件,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次数较多、金额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侵犯他人居住、学习和实验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捏造事实,破坏他人名誉或侮辱他人人格,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以诈骗、盗窃、抢劫等手段损害或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损坏花卉、树木,破坏草坪不听劝阻,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毁坏财物损失较大或情节恶劣,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参与窝藏、分赃或销赃,给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盗窃财物价值在500(含500)元以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盗窃财物价值在500-1000(含1000)元,给予记过处分;盗窃财物价值在1000-2000(含2000)元,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盗窃财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盗窃或故意毁坏公共图书价值在300元(含300元)以下,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盗窃价值300元以上,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盗窃价值2000(含2000)元以上或盗窃、毁坏孤本、珍本、善本、原版外文图书或其它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以及累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诈骗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诈骗后果严重或多次诈骗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有抢劫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影响校风,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园或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阻,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校期间发生非婚性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安全制度,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内违章用电、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等物品,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焚烧物品,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内违章骑车造成交通事故,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 有违法、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无证、超速、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醉驾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室、资料室安全制度,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破坏学校消防安全者,给予下列处分:
1.擅自移动、挪用消防设施或堵塞消防通道者,给予警告处分;
2.因过失造成消防设施毁坏,不及时报告、赔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故意破坏消防设施者,给予记过处分;
4.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引发火灾,尚未造成损失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一定后果或损失较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故意纵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校园网安全管理规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的有关资料、数据、图片等,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利用网络媒介制造、散布混乱言论,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传播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给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故意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有影响其它使用者不能正常使用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非法侵入他人、组织的计算机和其他设备系统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已受过处分,再次违纪,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尚在留校察看期间。
(二)已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已受过两次严重警告处分。
(七)处分决定报被处分人所在单位、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团委等有关单位。
(八)处分决定的书面文件及有关材料,放入被处分人的人事档案内。
四、处分程序及管理权限
第二十一条 违纪处分的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做出决定前,事先告知被处分人,并听取其本人或其代理人对处分的陈述或申辩。
(二)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建议,或由主管部门征求学生所在学院意见后提出建议,报主管校长批准。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学院提出建议,或由主管部门征求所在学院意见后提出建议报主管校长,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
(四)处分决定由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并由被处分人在处分决定上签字,被处分人因故不能在处分决定上签字,或拒绝签字时,不影响该处分生效,由其所在学院辅导员签字,并注明本人未签字原因。
(五)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专职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以及违纪处分的申诉。
(六)处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被处分人不服从处分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诉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书面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对学校的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七)处分决定报被处分人所在单位、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团委等有关单位。
(八)处分决定的书面文件及有关材料,放入被处分人的人事档案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0日起施行